2、司法途径:在提倡多种方法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司法程序还是不可避免的。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中,认为某域名应当由哪方使用,可以决定由该方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域名转让可予承认。对于责任形式有研究者认为我国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阶段,网上交易的数量和标的金额都不大,对于侵权的应当主要为停止使用、撤销等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对于赔偿的责任形式,特别是巨额赔偿应当慎用。 _com
主要参考书目: Www^^com
1.张平《网络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2.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站.长站
3.胡鸿高《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站.长.站
注释: 中国站长.站
[①]张平:《网络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p125 Www@@com
[②]唐广良:《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 .com
[③]冯晓青:《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探讨》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1期 p21 _com
[④]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 法律出版社 2000年 p300 Www~~com
[⑤] 向述景:《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3年 p11
[⑥]向述景:《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3年 p36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站.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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